如何確保夏日日營活動安心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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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日發布《關於支援實施暑期托管服務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依據通知要求,要求各區教育委員會組織實施面向小一至小五學生的暑期托管服務。公立暑期托管班的試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兒童暑期托管難的問題。但另一方面,公立暑期托管班仍是新制度,在提供托管服務時應特別重視兒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許多家長同時也在尋求其他托管服務或教育機構,讓孩子能接觸多元教育資源。那麼,當發生人身或財產安全受威脅的狀況時,該如何應對呢?
案例一
托管教室打架導致門牙斷裂
二年級的梅梅平時父母工作繁忙,暑假無人照料。經友人介紹,小美的母親得知住宅區開設的托管教室(已取得營業許可)。該場所不僅監督作業,更提供孩童共遊空間,加上鄰近住家且收費合理,母親當即決定託付。
某日,托管班的李老師帶領孩子們前往住宅區戶外活動。托管班的孩子們喧鬧不已,即便李老師口頭勸阻,孩子們仍不聽勸告持續嬉鬧。同班的小勇追逐小美時,兩人奔向牆邊,小勇推了小美一把,導致小美臉部撞上牆壁受傷。次日小美赴醫院治療,診斷為門牙粉碎性根折,後續需反覆回診。
小美母親遂向法院提告小勇與托兒所,要求雙方負擔小美的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及看護費。經法院審理,最終判定小美與小勇各承擔20%責任,托兒所承擔60%責任。
法官法律解讀:學生雙方與托兒所分擔責任
據北京朝陽區法院亞運村法庭助理法官楊潔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未履行其職責範圍內的義務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根據過失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特別規定了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人身損害的過失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時,該教育機構應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已盡教育管理義務的除外。
本案中,事故發生時小美與小勇均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人於公共場所追逐嬉戲時,小勇推擠小美之行為係導致其門牙折斷之直接原因。兩名學生均未遵守教師管理指示,對損害結果之發生具有過失。損害結果發生前,小美與小勇已多次發生肢體接觸,身為管理責任人的李老師未盡注意義務立即制止。托兒所作為責任主體,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故認定小美與小勇各負20%責任,托兒所負60%責任。
法官對家長的警示亦具重要意義
作為專業且經核准的托育機構,理應履行照護與監管入托兒童的義務。然而實際上,托育機構的兒童安全保障不能僅仰賴托育教師,家長於日常生活中亦須指導子女:與其他孩童玩耍時應保持適度距離,同時確保自身安全。
案例二
選擇無執照托兒所
周女士未辦理工商登記,於某住宅社區大樓內開設托兒所,為數名放學後的小學生提供午餐,餐後安排活動與休息,並收取一定費用。某年暑假期間,周女士收取陳女士(小宇之母)支付的2300元,為小宇提供上述服務。某日午間,小宇用餐後於無人看管狀態下在樓下玩耍時跌倒,當日即送醫診斷為左上臂遠端骨折。
小宇父母遂向法院提告,要求周女士賠償醫療費、住院膳食補助、營養費、看護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交通費及鑑定費等。法院受理後認定,周女士身為小宇臨時監護人,負有保護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之責任與義務。法院認定,小宇在無人看管狀態下遊玩受傷的事實,顯示周女未盡充分保護義務,應承擔九成賠償責任;另因小宇法定代理人未審查托育機構資格,於選擇托育機構過程存在過失,應承擔一成責任。
法官闡釋法律:事故發生時監護人亦須承擔責任
楊潔法官說明,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障,受侵害時享有賠償請求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條明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監護人得將其監護職責之全部或部分委託他人。本案中,小宇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陳女士將小宇午餐、活動及休息之照護責任委託周女士,故陳女士與周女士間成立委託監護關係。
此委託關係使陳女士將原應自行承擔之監護責任部分,於特定期間轉移予周女士。周女士作為小宇的臨時監護人,負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小宇在無人看管狀態下遊玩時受傷之事實,顯示周女士未盡充分保護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而作為監護人的陳女士亦因未審核托兒機構資格,應負一定責任。
法官提醒:謹慎選擇正規機構
當前教育機構良莠不齊,許多托兒所缺乏合法營業資格。部分設於住宅區的托兒所存在設施狹窄簡陋、消防設備不足,以及保育人員素質參差等問題。尤其當僅1至2名教師需照料數十名兒童時,更難以確保孩童安全。
楊潔特別提醒家長:托育機構不僅是臨時託管場所,務必選擇管理嚴謹且具備相關執照的機構。
案例三
暑期班費用已繳卻遭突然停辦
北京市民王女士為子女購買某教育機構暑期班課程,該機構在提供部分課程後,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開課。王女士遂向法院提告,要求解除教育培訓契約並返還剩餘兩萬元學費。經審理後,法院判令教育機構全額退費。
法官解說:餘款請求具訴訟可能性
楊潔法官指出,本案王女士係以預付方式為子女繳納培訓費用,且於課程結束前已付清全額。現今多數教育培訓機構及托育機構皆向家長推銷此類預付式消費,大幅折扣往往是家長選擇高額預付的誘因之一。然而一旦機構倒閉,預付費用的家長將承受更大損失。
此類案件因法律事實關係相對單純,可透過訴訟解決。在預付式消費中,若契約履行障礙源於機構方,無過失的家長或兒童可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未使用部分費用。
法官建議機構投保商業保險作為風險對策
楊潔指出,即使正規托育教育機構也可能因各種因素面臨經營困境。此時家長為保障合法權益,除須留存教育培訓合約、付款證明、已完成與未完成課時數等證據外,更需明確訴訟主體。若契約簽訂主體為兒童,訴訟主體亦屬兒童,家長可作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起訴訟。
楊潔建議托育機構及教育機構向相關部門繳納一定保證金,或投保商業保險。當資金周轉困難時,可透過預繳保證金或保險公司預先補償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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