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患者應避免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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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罹患結核病的女性應暫緩結婚,待病情痊癒後再行婚配。此乃因結核病具高度傳染性。若患者於婚後罹患活動性結核病,或婚後感染結核病,應採取有效避孕措施直至完全康復且病情趨於穩定,方可考慮懷孕。
若結核病女性患者未經治療即懷孕,或於妊娠初期罹患結核病,則需透過人工妊娠中斷終止妊娠。此乃因結核病患者懷孕時,妊娠噁心嘔吐導致營養攝取不足,不僅妨礙結核病康復,營養缺乏更會危害胎兒發育。
此外,結核患者需服用利福平(利美松)或注射鏈黴素長達1至1.5年,而長期使用這些藥物可能導致胎兒畸形或死產。例如鏈黴素會引發胎兒先天性聽力損失。此外,為監測結核病情變化需定期進行X光透視或攝影檢查,而X射線可能導致胎兒畸形。
綜上所述,為保障母嬰健康,活動性肺結核女性應避免懷孕。待結核經治療吸收改善、病情基本穩定且無需服用抗結核藥物後,方可考慮懷孕。懷孕後應注重營養管理與早期產檢,在醫師監護下順利分娩,確保母嬰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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